误区2 起征点是个税改革的全部?
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收调节,但光强调提高起征点是不科学的,从公平角度考量,改进累进税率更加有意义,否则只会让高收入者受益。
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税收调节,很长一段时间内,有关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不绝于耳,有人建议调到5000元,有人说应调到10000元。然而,真的是起征点越高越合理吗?
对此,苏海南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:“曾经有人做过测算,比如简单地将个税起征点大幅度提到30000元,结果月入4、5千元以下的劳动者交税不受影响,而月入5、10万的高收入者所交的个税反而比原来减轻了,这样的话低收入群体并没有减轻负担,高收入群体反而是占了便宜。”
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高培勇说,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,实行的是分类制,分成11个征税项目,包括工资薪金所得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。国家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计征办法,税率也不同。“收入差距,不是单一项目的差距。因此,仅单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,不能发挥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。”
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,在我国现行的11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框架下,单纯提高起征点而不提高收入,对工薪阶层来说是没有意义的。个税改革应重视推进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”的配套改革。他建议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。
回顾我国个税制度的演进历程,1994年开始实施个税税率九级累进制度,之后的改革都集中于起征点的调节,而个税税率却始终未变。具体来看,5%的初始税率相对于普通工薪族收入水平,显得高了些。如能降低这一比率,比如调至2%、3%,其意义将大大超过起征点的上调。
此外,目前的每一个纳税级别的间距从500元,到1500元,再到3000元,之后就急速扩大到15000元、20000元,级距曲线显得过于“陡峭”。有关专家指出,如能将前三级变为一级,比如月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都调整为5%,则陡峭的曲线将变得平缓,这也会使得3500-5000元收入的纳税者的税赋水平降低。从拉缓“级距”中,也能更好地体现“缩小收入差距”以及“量能负担”的原则,有利于构建“橄榄”形社会收入结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