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2 第四部宪法
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,与西方几无区别
背景:1982年12月,新中国制定第四部宪法,即现行宪法。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”
有人说,不经历“文革”,不会懂得“公民”的意义。那时,“地富反坏右”不被当作公民看待,丧失做人基本尊严。
此前,1949年“共同纲领”只规定“人民”的权利;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,却没回答什么是“公民”。
1982年宪法对“公民”的定义,意味着“地富反坏右”也是公民,罪犯也是公民,都应拥有基本人权保障。
1980年11月20日开始,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案,前后44次开庭,被认作“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”。
李步云:“四人帮”最大的罪行就是践踏人权。对其依法公审,体现了人权保障五大司法原则:依法独立审判、司法民主、实事求是、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。
新中国4部宪法中,1982年宪法对人权的各种具体权利列举最全,与西方国家几无区别。
公民基本权利,1975年宪法仅2条,1978年宪法也只有12条,1982年宪法则达28条,增加了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”等新规定,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。
1991 首份“人权白皮书”
人权被称为“伟大的名词”
背景:1991年11月2日,国务院新闻办发表《中国的人权状况》白皮书。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。
在中国政府首份“人权白皮书”中,人权被称为“伟大的名词”;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,是“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”;并提出“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”。
李步云:1993年6月,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》,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。宣言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,并明确要考虑各国各地区的特点。这是我国在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。
徐显明:1995年10月,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接受美国电视台采访时表示,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。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公开承认人权普遍性。